《三联生活周刊》跟着导演起哄什么,都不核对一下事实吗?(监狱来的妈妈)影评

西班牙获奖电影《监狱来的妈妈》,目前我们看到的最权威的报道来自《三联生活周刊》。记者展开了对导演的专访。这篇文章,让我们感到现在的媒体人素质简直太差了。这篇文章就是导演满口胡说八道,记者跟着造谣生事,完全不对事实进行核实。

这篇报道的原文地址是:

https://www.lifeweek.com.cn/h5/article/detail.do?artId=254349

一、核心失实 1:刻意隐瞒罪名,将 “故意伤害罪”(致人死亡)模糊为 “反抗家暴意外入狱”

报道说法:

秦晓宇称赵箫泓 “在反抗丈夫家暴时发生意外,被判刑入狱”,全程回避具体罪名,暗示其行为属 “正当防卫类意外”,弱化犯罪性质。

裁定书查明的真相:

罪名明确:赵晓红(赵箫泓)的生效判决为故意伤害罪,且 “犯罪致人死亡,后果严重”(裁定书原文),并非 “意外”;

判决核心信息:2009 年西安市中院以(2009)西刑一初字第 233 号判决,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(刑期原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),后续两次减刑均基于 “服刑期间悔改表现”,与 “家暴反抗” 的定性无任何关联;

关键矛盾:若真为 “反抗家暴”,判决大概率会认定 “防卫过当”(而非单纯 “故意伤害罪”),且裁定书会载明相关情节 —— 但这份公开文书中无任何 “家暴”“防卫” 相关表述,秦晓宇的说法纯属虚构。

报道失职:

记者未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生效判决(输入姓名 案号即可查询),仅凭秦晓宇单方口述就编造 “家暴反抗” 的悲情叙事,刻意误导公众将 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” 的罪犯塑造成 “受害者”。

二、核心失实 2:虚构 “特赦” 情节,掩盖 “减刑” 的法定性质

报道说法:

秦晓宇称赵箫泓 “因为表现良好、余刑不满一年,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,经法院裁定,予以特赦”,将出狱原因归为 “特赦”。

裁定书查明的真相:

出狱依据是 “减刑” 而非 “特赦”:赵晓红的两次减刑均为法院依法裁定(2013 年减刑 2 年,2016 年减刑 1 年 10 个月),最终余刑执行至2020 年 6 月 15 日,剥夺政治权利减为 3 年;

时间线完全矛盾:“特赦” 是针对特定罪犯的政策性赦免,而赵晓红的减刑是常规服刑改造奖励,且 2020 年已刑满释放 —— 但报道称 “截至 2021 年 8 月仍在拍摄狱中场景”,若 2020 年 6 月已释放,2021 年不可能仍在监狱拍摄,要么秦晓宇撒谎,要么拍摄存在违规滞留;

法律概念混淆:“减刑” 是基于服刑表现的法定奖励,“特赦” 是国家政策性豁免,二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,秦晓宇刻意混淆是为了强化 “同情弱者” 的叙事。

报道失职:

作为涉司法案件的报道,记者未核实 “特赦” 是否有官方文件支撑,甚至未核对服刑、释放时间线,任由秦晓宇编造法律概念,违背了新闻对 “事实准确性” 的基本要求。

三、核心失实 3:“跨十余所跨省监狱获批拍摄” 违背审批规则,属虚假表述

报道说法:

秦晓宇称 “获司法部相关部门批准,走访东北、陕西共十几所重刑犯监狱、普通监狱、女子监狱”。

结合裁定书 审批规则的真相:

赵晓红的服刑地明确为陕西省女子监狱,秦晓宇若以 “采访赵箫泓” 为由申请拍摄,审批主体应为陕西省司法厅(监狱属地管理),而非司法部直接批准;

跨省多监狱审批不可能实现:我国监狱实行 “省级属地管理 分级保密”,重刑犯监狱(涉密安防布局)与女子监狱(涉密押解、隐私保护)的审批标准完全不同,单一项目需逐省、逐监狱单独申请 —— 实操中,即便是国家级纪录片也难获批 3 所以上跨省监狱,“十余所” 的说法在流程上完全不可能。

报道失职:

记者未向陕西省司法厅、司法部核实审批记录,未要求秦晓宇出示批文(如编号、许可范围、盖章单位),仅凭口头说法就传播 “合规获批” 的虚假信息,沦为当事人的宣传工具。

四、关键事实隐瞒:未披露 “剥夺政治权利” 期间的从业限制,掩盖拍摄合规性问题

裁定书明确:

赵晓红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最终减为 3 年,即 2020 年 6 月刑满后,至 2023 年 6 月仍处于 “剥夺政治权利” 期间。

法律规定与报道隐瞒的问题:

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限制: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、不得从事出版、影视等需行使政治权利的活动(《刑法》第 54 条);

报道隐瞒的核心矛盾:秦晓宇称 2021 年仍在拍摄,此时赵晓红仍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,参与电影拍摄(属于 “出版影视类活动”)涉嫌违反《刑法》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规定,而报道未提及该合规性问题;

衍生风险:若拍摄时赵晓红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,秦晓宇明知仍邀请其主演,可能涉嫌协助违规,而报道对此完全未核查。

该报道并非简单的 “核查疏忽”,而是刻意围绕秦晓宇的需求,编造 “家暴反抗”“特赦出狱”“多监狱合规拍摄” 等核心情节,同时隐瞒 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”“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违规从业” 等关键事实。所有失实点均来自可公开核验的司法文书(裁判文书网)和基础审批规则,记者若履行最基本的核查义务,就能戳破所有谎言 —— 但其放弃职业操守,将一篇涉司法、涉监狱的敏感报道,变成了 “悲情营销” 的工具,严重误导公众,损害司法公信力。

《三联生活周刊》,请你回答:为什么你会沦为某些人的代言工具?为什么你会协助某些人扩散谣言,而不是行使媒体应有的事实核查职责、捍卫新闻真实的底线?

作为曾承载公众信任的主流媒体,你本应是真相的探寻者、正义的守望者,而非虚假叙事的传播者、违规行为的 “遮羞布”。面对《监狱来的妈妈》这起涉司法、涉监狱的敏感报道,你全程放弃最基础的核查义务:裁判文书网公开的(2016)陕 01 刑更 151 号裁定书早已明确,赵箫泓(赵晓红)犯的是 “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”,获刑十五年、两次减刑后 2020 年刑满释放,裁定书里无任何 “家暴反抗”“特赦” 相关表述,可你却任由秦晓宇编造 “反抗家暴意外入狱”“特赦出狱” 的悲情谎言;我国监狱实行省级属地管理,跨省十余所不同类型监狱拍摄在流程上绝无可能,你却对 “获司法部批准” 的离谱说法照单全收,未要求出示任何批文、未向司法部门核实;赵箫泓 2020 年 6 月已刑满释放,你却纵容 “2021 年仍在监狱拍摄” 的时间线造假,对明显矛盾视而不见。

更令人不齿的是,你明知报道涉及刑事犯罪、监狱监管等严肃领域,却刻意隐瞒 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” 的核心罪名,混淆 “减刑” 与 “特赦” 的法律概念,甚至对赵箫泓 “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违规参与影视拍摄” 的合规性问题避而不谈,只为堆砌 “悲情女性 正义导演” 的流量叙事。你笔下的 “真实”,是对生效司法文书的漠视,是对监狱管理规范的无视,更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践踏 —— 当媒体放弃核查、沦为个人营销的工具,当谣言借着你的公信力扩散,受损的不仅是你自身的声誉,更是整个媒体行业的公信力,是公众对 “新闻真实” 的信任根基。

请你正面回应:报道前是否核查过裁判文书?是否向司法部门核实过拍摄审批的真实性?是否发现过时间线、罪名表述的明显矛盾?为何对所有疑点视而不见,执意传播虚假信息?对于因你们的失实报道被误导的公众,对于被歪曲的司法事实,你们打算如何弥补?作为主流媒体,你们的职业操守何在?新闻人的底线又在哪里?

附:赵晓红的裁判文书

刑事裁定书

案由 故意伤害

案号 (2016)陕01刑更151号

发布日期 2016-03-02 浏览次数 54

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 事 裁 定 书

(2016)陕01刑更151号

罪犯赵晓红,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。

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(2009)西刑一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晓红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(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15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2013年5月24日本院以(2013)西监刑执减字第11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(余刑执行至2022年4月15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四年。

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,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,罪犯赵晓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参加政治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参加劳动,完成生产任务,另查明,该犯获得积极24次。

本院认为,罪犯赵晓红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,但犯罪致人死亡,后果严重。综合其犯罪性质、改造成绩等,对该犯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赵晓红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(余刑执行至2020年6月15日止)。

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审判长 车 宾

审判员 高小林

审判员 刘 钢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

书记员 焦云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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